计算桥式起重机的机构时,一般考虑三种载荷作用情况。
第一种情况-稳定运动时的正常工作载荷。
第二种情况-不稳定运动时的最大工作载荷。
第三种情况-非工作载荷。
若桥式起重机带有额定载荷,并在正常工作和稳定运动条件下处于工作状态,则认为是第一种载荷情况。机构的计算是在考虑到工作状态的正常风压下进行的。机构的零件按疲劳强度计算,在必要时,再计算模式和发热。在计算零件时,建议应用能反映机构利用程度之影响及载荷数值之波动的等效载荷。
若桥式起重机处于工作状态中,并受到在最大工作状态风压下急剧起动和制动时所发生的和当与电动机或制动器最大力矩的载荷作用时,则认为是第二种载荷情况。
由于工作状态的最大载荷作用之短暂性,零件是在考虑到动力载荷下按静力强度来计算的。同时要考虑到被计算的机构环节相对于电动机或制动器的位置。
若桥式起重机在遭受到暴风时停止不动而处于非工作状态,则认为是第三种情况。零件以降低了的安全系数来验算其静力强度。在计算通用桥式起重机时,风压可不比考虑。
当根据第一种载荷情况来计算起升机构的零件时,建议用等效载荷来计算,即这样的一种载荷,它对零件的作用在 效应方面与在机构运用使其内受到个别载荷作用时的总作用相等。
为了计算等效载荷,必须作出机构的负荷型-这些负荷图只有对于为移动工艺过程服务的起重机才可以作得准确,就是说,每一段时间内的载荷数值及其作用时间在运用期内以一定的程序重复者(例如,并式加热炉用夹钳起重机和钢锭脱模起重机等的负荷图)。
对于在各种各样运用条件下工作的桥式起重机,要预先知道其机构的实际工作性质的大多数情况中是不可能的。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必须或者作出近似的起重机机构负荷图,或者在按第一种载荷情况及时零件时用额定载荷来代替等效载荷。